为进一步推动宝清县创立全国文明城市作业,加强城市大型野外广告的标准办理,提高城市形象,营建整齐、美丽、舒适的城市公共空间,城市办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办理条例》和《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办理条例》的有关法律法规,决议展开宝清县大型野外广告专项整治作业,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:
一、整治规模为城区主次干道两边、商业街区、城市重要区域、城市绿化区域、建(构)筑物外部和楼顶、市政公用设备、首要出入城口处、车站周边、通乡公路、省级公路等处设置的大型野外广告设备。
(三)存在残损破损、影响市容观瞻、有碍交通安全、消防安全和长时间搁置等景象的野外广告设备;
二、关于无人办理、无法确权的野外广告设备,则视为无批阅手续的无主产业,同其他须依法撤除的野外广告设备同时。
三、广告发布者、办理者应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宝清县城市办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股承受处理,逾期不承受处理,由城市办理行政主任部分依法处分或撤除。